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稳定同居可认定刑法上的家庭成员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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稳定同居可认定刑法上的家庭成员吗?

1、人民法院案例库今天(2月27日)正式上线。此前网友高度关注的“PUA第一案”牟林翰虐待案,被作为参考案例入库。

2、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介绍,刑法未对虐待罪中“家庭成员”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。

3、为有效保护被害人人身权利,确有必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转型的现实情况,及时明晰虐待罪中“家庭成员”的范围。

4、该参考案例明确,除了传统的、典型的家庭成员之外,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,处于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,形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的人,也可以认定为刑法上的“家庭成员”。

5、对稳定同居的人员实施虐待,包括精神虐待,情节恶劣的,可以虐待罪论处。

稳定同居是什么意思 (持续稳定同居的界定)

法律分析:

实践中,大部分当事人提供了第三者与配偶的合影、或在某住宅同进同出的照片、以及共同居住的地址。在当事人配偶否认与他人同居的前提下,仅凭这些材料,恐怕还不能定性构成了“同居”。在司法实践中,要证明另一方构成“同居”,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相关资料:

同居地的基层组织关于第三者与配偶一方共同居住的说明:

配偶一方与第三者共同生活的照片、影像资料;

邻居或其它目睹同居行为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。

法律依据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。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由当事人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。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,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。当事人所生的子女,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。

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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